餐飲油煙已經成為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影響了公眾健康。飯館、餐廳、酒樓等餐飲服務業在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出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這類物質即俗稱油煙。油煙中的細顆粒物是PM2.5的組成部分,油煙中的VOCs是二次PM2.5的重要前體物。同時,油煙對人體健康有具大危害,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原法基礎上,對餐飲油煙大氣污染防治作了進一步規定,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款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明確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達標排放油煙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一十八條**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明確了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行為的法律責任,設置了處罰標準,使治理餐飲油煙污染有法可依、有規可查。